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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总工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发布时间:26年03月23日    信息来源:兵团总工会    编辑:马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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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扎实开展2026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兵团女职工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现就女职工权益保障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严守平等就业底线,破除性别歧视壁垒

坚持男女平等,严禁就业性别歧视,除国家明令禁忌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婚育拒录女职工或抬高录用门槛。招聘环节不得打探、采集女性求职者婚育信息,不得将妊娠测试、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依法签订规范劳动合同,严禁嵌入限制结婚、生育的违法条款,杜绝空白、单方、违规免责合同。严格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在薪酬、晋升、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平等对待。

二、强化“三期”刚性保护,足额兑现生育待遇

严禁因女职工孕产哺降薪、减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遇“三期”的,自动顺延至“三期”结束。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加班及夜班。产前检查时间计入正常劳动时长并足额发薪,每日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1胎增加1小时)。依法落实产假、护理假、育儿假,不得变相缩减;依规参保并发放生育津贴,未参保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足额支付产假工资,严禁拖欠克扣。

三、建设友好职场,优化服务保障举措

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须规范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做到有场所、有设施、有制度、有管护。鼓励推行弹性工作制、错峰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柔性管理模式,支持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有条件的单位可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托管服务,减轻育儿负担,全力打造生育友好、家庭友好型工作氛围。

四、健全协商机制,夯实权益保障根基

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与女职工占比相匹配,将女职工权益保护纳入单位制度与集体合同,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公示。全面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约,做到应签尽签、真签真履。不得设置性别歧视条款,保障女职工四项民主权利。

五、覆盖新业态群体,补齐权益保障短板

将平台用工、劳务派遣、灵活就业等女性劳动者纳入保护范围,实现维权全覆盖。平台企业制定算法、派单、考核规则时,充分兼顾女性生理特点,杜绝性别偏见。通过集体协商明确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伤害保障等核心权益,支持灵活就业女性参保,鼓励购买商业保险构建多层保障。

六、压实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工会监督

各用人单位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主动开展权益保障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隐患。自觉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配合工会履职检查。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工会将采取提示、约谈、通报、联合执法等方式督促整改;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联合相关部门从严处置并公开曝光。

希望兵团各用人单位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担当,严格遵照本提示函要求,全面落实女职工权益保障各项法定义务,主动自查自纠、规范用工行为,共同营造尊爱女职工、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兵团各级工会将依法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全力做好维权服务、帮扶关爱、普法宣传各项工作,始终当好女职工最可信、最可靠、最可依靠的娘家人、贴心人、主心骨,凝聚巾帼力量助力兵团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0991-12351工会职工服务热线,反映诉求、寻求帮助。

兵团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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