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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兵团职工疗休养管理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6年06月05日    信息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    编辑:马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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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兵团职工疗休养管理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师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会,各院(校)、直属机构工会,兵直工会:

为切实把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落到实处,更好地满足广大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激发各族职工群众踊跃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兵团实践的工作热情,兵团总工会与兵团财政局、人社局、文旅局、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兵团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将此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总工会                           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5月6日

 

 


 

 

 

关于加强兵团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健全并落实产业工人疗养休养制度,促进产业工人身心健康”的要求,加快构建以精准帮扶和普惠性服务为重点的工会服务职工体系,更好地推动职工疗休养权利的落实,增强职工群众的满足感和获得感,根据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兵团实际,现就加强兵团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职工疗休养对象

职工疗休养对象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福利费等经费情况,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20%的比例,在履行相关民主程序后,确定当年的疗休养人员。职工参加疗休养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各单位在确定安排疗休养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安排以下八类对象:

(一)技术工人和新业态劳动者(原则上应为取得职业资格

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产业工人,具体技术工种名录见2024年国家人社部发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优先组织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的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等。

(二)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不在此范围内(全

国、自治区和兵团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基干民兵、优秀技术工人疗休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长期在高(低)温、高空、高原、井下、有毒有害等

岗位上工作的一线干部职工。

(四)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灾一线坚守岗位的职工

和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项目、重大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干部职工。

(五)因组织安排长期异地工作,满1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含

援疆干部)。

(六)常年坚守边境地区,服务重大工程的干部职工。

(七)工伤和患职业病的干部职工。

(八)5年内即将退休干部职工。

二、职工疗休养内容

疗休养活动应以休养、疗养为主要内容,可安排康复治疗、心理素质训练、健康讲座、文体活动、美丽乡村体验等内容。要将党性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党史学习教育等融入职工疗休养活动中,就地就近安排参观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和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将职工疗休养活动与健康管理相结合,与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提升职工素质相结合。

三、职工疗休养时间地点

组织实施疗休养可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统筹合理安排时间,疗休养活动原则上每批次不超过6天(包含往返各1天),职工参加疗休养活动按出勤对待。

职工疗休养活动原则上以疆内为主,应选择在全国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兵团总工会命名挂牌的职工疗休养基地开展,也可适当选择援疆省市省级以上总工会命名挂牌的职工疗休养基地开展。每个疗休养期只能选择一个疗休养基地,同一批次疗休养活动应由一个疗休养机构承办,活动期间住宿地点原则不变。

四、职工疗休养费用

疗休养费用主要指参加疗养的职工在疗养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按500元/人·天核定,即疗休养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疗休养费用按照标准限额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单位福利费不足的可由单位工会经费予以适当补助。职工前往疗休养地往返路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团级以上工会可根据需要,优先使用同级政府或行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对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经费有困难的基层工会可用本级工会经费予以适当补助。

职工疗休养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工作人员,可从疗休养对象中确定素质高、有影响力的人员作为负责人。确需安排工作人员的,工作人员数量应从严控制,一般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3%。

五、组织管理

职工疗休养工作由各级工会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各师市、直属机构工会负责做好本地区、本系统职工疗休养的分类指导工作。各基层工会负责制定计划和组织实施,结合参加疗休养的范围、人数、批次及费用等因素,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和经费预算等实际情况,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合理分批次安排。

(一)严格执行纪律。各级工会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关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对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严格把关。严禁到纯娱乐性场所、高消费场所和私人会所等组织活动,不得开展与职工疗休养主题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职工疗休养为名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不得以职工疗休养为名发放钱物、纪念品。要对活动费用支出严格管理,做到项目、内容、开支合规,票据合法。

(二)推动职工疗休养基地建设。各级工会要根据职工疗休养事业发展的需要,协同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通过评估和认定,规范完善职工疗休养服务要素、服务品质等标准条件,培育选树一批经济实惠且能提供优质服务的职工疗休养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在全兵团逐步构建层次分明、各具特色、布局合理的职工疗休养基地网络。

(三)强化指导监督。各级工会要加强对职工疗休养活动的指导服务、过程监督和考核评价。指导企业工会将“职工享受疗休养权利”纳入平等协商内容,写入集体合同,保障职工的疗休养权益。指导职工疗休养基地完善服务设施、打造职工疗休养精品线路,提高服务质量。建立职工疗休养基地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和职工满意度评价机制,做好职工疗休养日常测评和定期考评工作。

(四)确保活动安全。职工疗休养活动组织单位、服务单位和承办单位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疗休养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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