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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发布时间:23年11月17日    信息来源:兵团总工会    编辑:李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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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兵工劳监函字〔2023〕1号

 

兵团各用人单位:

冬天已至,兵团工程建设项目陆续进入停工(竣工)期,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为促进规范用工,让农民工安心回家过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要及时支付,避免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较大是指:(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兵团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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