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劳模协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模范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17年05月01日    信息来源:    编辑:
【字体:    】   打印本页    

( 2006年4月27日通过 )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模范协会。简称:“兵团劳模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Association for Modle Workers in Xinjiang Productive and Constructive Corps .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在兵团工会领导下的全兵团各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动模范”)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依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本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兵团工会和兵团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5号。


第二章 业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弘扬劳动模范精神,发挥劳动模范骨干带头作用,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维护劳动模范权益。

(一)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思想和事迹,努力形成全社会学习劳动模范、尊重劳动模范、关心劳动模范的良好风尚和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局面。

(二)组织劳动模范对兵团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发挥劳动模范管理技术上的优势,以协会为载体,组织开展技术协作、技术服务、技术帮困、技术扶贫、信息交流等活动。

(四)加强劳动模范的自身建设,组织劳动模范进行参观学习、理论研究、业务考察、培训进修、疗休养等活动,教育劳动模范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不断提高劳动模范的思想政治道德、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和身体素质,促使劳动模范保持荣誉,发扬成绩,再立新功。

(五)促进劳动模范之间的联系,沟通信息,增进友谊,做到优势互补,相互促进。

(六)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模范的政治地位、经济利益、社会荣誉不受侵犯。

(七)本协会将根据财力状况,创办自身的经济实体。

(八)指导各师劳模协会分会的业务。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凡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兵团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务院部委命名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且保持荣誉称号的,经过申请,均可成为本会会员。获得全国五一奖状和省(部)级先进集体称号的团场、企业、连队(车间)、班组,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可申请经批准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各师具备一定条件的可申请批准建立本协会分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必须是被授予兵团级以上的劳动模范。

第九条 劳动模范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兵团劳模协会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分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四)有优先获得协会信息、资料、资助、服务的权利;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经常与协会取得联系,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学习、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协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凡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其协会会员资格相应取消。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劳模协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因逝世、调离兵团的,其会籍自然终止。

第十三条 劳模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本协会职务,由新任人选接替本协会相应职务的,须经理事会履行民主程序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聘任兵团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和著名劳模担任名誉会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工作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日常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行政、工会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自购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兵团工会审查同意,并报兵团民政局社团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