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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工发〔2016〕46号  关于印发《兵团工会困难职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兵团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16年08月23日    信息来源:工会    编辑: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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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工会

新兵工发[2016]46号保

各师(市)、院(校)工会,兵直工会及各直属机构工会:

根据《兵团党委、兵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管理,实现精准建档、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目标,更好发挥工会组织积极作用,将工会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融入兵团扶贫攻坚大局,现将《兵团工会困难职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兵团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明确责任。

各级工会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办法》和《细则》,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帮扶工作的领导,明确主体责任,切实把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二、准确摸底,精准帮扶。

各级工会要对照《办法》和《细则》的要求,认真核查困难职工建档情况,清理不合格档案,全面摸清和掌握困难职工基本情况、困难原因和自身需求,规范建档和帮扶程序,杜绝“人情帮扶”、“关系帮扶”,切实做到“应建尽建,应退尽退”。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困难职工问题涉及的范围广、政策性强、原因复杂、解决起来难度较大。各级工会组织要不断拓宽与行政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困难职工问题的渠道,建立定期联系、沟通和共同解决问题的机制,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政策支持、资金支持、信息支持。同时,帮扶中心与工会各部门之间,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帮扶困难职工,共同推进帮扶资金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四、加强监督,确保安全。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部门要加强事前、事中督查纠偏,经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共同推进帮扶工作规范化,确保资金发放精准、安全、有效。对未按《办法》和《细则》的要求落实到位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兵 团 工 会

                                  2016年8月22日

 

 

兵团工会困难职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对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06〔36〕号)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审核审批、实行因户施策解困脱困、使用帮扶资金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帮扶救助以及日常帮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困难职工管理工作主要依托《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档案数据平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第三条困难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家庭实际困难状况进行帮扶。

第二章   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的认定标准如下:

l.低保户: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行政救助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

2.低保边缘户:指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内(含),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户: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内(含)。

困难农民工是指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书面劳动合同,符合1至3其中一款所规定条件且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村户籍务工人员。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拥有2套以上(含)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第三章   困难职工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申报。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职工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提供《工资收入证明》(附件2)和困难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入户调查。收到困难职工申请资料的单位工会,应依据困难职工认定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并派2名或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要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人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困难职工入户调查表》(附件3),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代理人)分别签字,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

第八条 公示。入户调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经单位工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在单位按照《困难职工公示》(附件4)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单位工会应出具《困难职工公示无异议证明》(附件5),填写纸质《困难职工登记表》(附件6),并提出审查意见,签章齐全后上报上一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第九条 审核。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对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入户核查。审核完成后,将合格的困难职工材料汇总报本级工会研究批准。

第十条审批。各师、团工会负责对所属基层工会拟建档的困难职工进行审批,兵团工会直属机构工会负责对本系统及下属单位工会拟建档的困难职工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建档。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及时将本级工会已审批的困难职工档案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救助。经审批确定为困难职工的,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可根据其困难情况进行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救助帮扶。困难职工的救助方式、救助金额和审批程序按照《兵团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章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困难职工档案是指各级工会对低保、低保边缘、意外灾害(事件)致困的职工和农民工在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各级工会掌握困难职工群体状况,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于保留会籍的退休职工,在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地区,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在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地区,如遭遇重大急难问题的,原始档案由会籍所在社区或原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在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后仍需帮扶救助的应及时与退休职工管理部门联系移送。

对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原始档案由原会籍所在社区或原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已重新就业的,由所在单位工会重新申报和认定;领取失业金期满后仍然失业的,由所在社区工会负责申报城市低保。

第十五条各建档单位要对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救助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调整,建档后连续两年未进行过帮扶的档案应撤档,建档后连续三年仍然需要帮扶的档案应重点研究并积极推动纳入政府制度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档案由困难职工原始档案、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因户施策解困脱困档案和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四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包括困难职工申请书、身份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入户调查表、公示、公示无异议证明、致困证明(生病、遇灾)、困难职工登记表等资料。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包括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分配方案、有关会议纪要;会计凭证;银行单据;救助资金发放表(原件由财务保存);预决算报表、报告,绩效报告;困难职工救助申请书、困难职工救助公示、公示无异议证明、困难职工各项救助审批表;其他相关材料。

(三)因户施策解困脱困档案包括解困脱困专项档案;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其他相关材料。

(四)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包括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困难职工档案分别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留存,纸质档案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在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和团级以上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纸质档案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形成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经认定合格后通过《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困难职工所在企业终止,团场撤并或者所在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原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去向的新单位工会、街道或社区工会。

档案在街道、社区或上级工会的困难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街道、社区或上级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用人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应依据规定对其困难程度重新认定,符合标准的保留档案,不符合标准的注销档案。

第十九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应按会计档案归档要求,于会计年度终了后归档整理。实行因户施策解困脱困档案和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应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于次年归档整理。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各级工会要指定一位档案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有关数据的录入、更改及报送工作,同时负责对下级工会报送的困难职工档案数据的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上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监管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会应为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及管理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经费。要规范使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使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并发挥其信息共享、分类查询、项目统计、数据分析和网上报送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保密工作。对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负责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业务培训,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并掌握一定的社会保障和工会帮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师、团工会和兵团直属机构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兵团工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困难职工申请书》(样式)

      2.《工资收入证明》(样式)

        3.《困难职工入户调查表》(样式)

      4.《困难职工公示》(样式)

      5.《困难职工公示无异议证明》(样式)

      6.《困难职工登记表》(样式)

附件1

困难职工申请书

(样式)

    工会:

我叫       ,是           (单位)的困难职工(农民工)。现因             (主要致困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特申请成为困难职工并给予帮扶救助,恳请批准。

本人所提供的以上申请内容属实。

申请人(签名):

                                 

附件2

工资收入证明

(样式)

      同志是我单位职工,其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为     元,月均工资收入       元。

本单位提供的以上证明内容属实。

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名):

      工会委员会(盖章)

  年    


附件3

困难职工入户调查表(样式)

填报单位: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民族

户籍

性质

婚姻

状况

身体

状况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或学校)

月收入(元)

(申请人)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致困主要原因(疾病、残疾、失业、子女上学、灾害或其他原因)

申请人家庭财产情况

住房情况

1.家庭共有房产   套,面积共   平米,其中按揭   套,全款   套。

汽车情况

2.营运(生产)性汽车 辆,非营运(生产)性汽车   辆。

申请人声明: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情况属实。

入户核查员意见: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核查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困难职工公示

(样式)

本次本单位共有 户申请成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对象并提出困难救助。根据《兵团工会困难职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日至                  

  日。如有异议的,请在     日前向本单位工会反映。

公示内容

申请人

家庭成员(人)

申请人月均收入(元)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致困主要原因

  单位工会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会委员会(公章)

                                     

附件5

困难职工公示无异议证明

(样式)

我单位本次共有 户申请成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对象并提出困难救助。根据《兵团工会困难职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已于   日至         日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

特此证明

                              工会委员会(公章)

                                     


附件6

困难职工登记表(样式)

*职工编号

*困难类别

*姓名

*民族

*性别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健康状况

残疾类别

*工作状态

*劳模类型

*住房类型

建筑面积

手机号码

其他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工作时间

*所属行业

*婚姻状况

*户口类型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企业状况

是否单亲

*本人月平均收入

*家庭其他非薪资年收入

*家庭年度总收入

*家庭人口

家庭月人均收入

*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

*医保状况

自动算出

自动算出

自动算出

是否有一定自救能力

是否为零就业家庭

姓名

关系

性别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健康状况

月收入

身份

医保状况

单位或学校

*主要致困原因

其他(文字描述)

次要致困原因(0-3项)

开户银行

支行名称

银行卡号

 

附件类型

附件名称

备注

*建档人

*审核人

录入人

自动生成无需填写

基层工会意 见

年 月   日

团以上工会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困难类别:请填写“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或“意外致困户”。

2.政治面貌:请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群众”、“民主党派”或“其他”。

3.身份证号:必须是18位。

4.健康状况:请填写“良好”、“恶心肿瘤”、“心血管病”、“脑血管病”、“终末期肾病”、“精神病”、“肝病”、“血液病”、“糖尿病”、“肿瘤病”、“腰颈椎病”、“高血压病”、“肺病”、“一般疾病”、“深度昏迷”、“永久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残疾”。

其中残疾类型包括

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

“听力残疾一级(极重度)”、“听力残疾二级(重度)”、“听力残疾三级(中度)”、“听力残疾四级(轻度)”、“言语残疾一级(极重度)”、“言语残疾二级(重度)”、“言语残疾三级(中度)”、“言语残疾四级(轻度)”、“智力残疾一级(极重度)”、“智力残疾二级(重度)”、“智力残疾三级(中度)”、“智力残疾四级(轻度)”、“肢体残疾一级(极重度)”、“肢体残疾二级(重度)”、“肢体残疾三级(中度)”、“肢体残疾四级(轻度)”、“精神残疾一级(极重度)”、“精神残疾二级(重度)”、“精神残疾三级(中度)”、“视力残疾一级(极重度)”、“视力残疾二级(重度)”、“视力残疾三级(中度)”、“视力残疾四级(轻度)”、“多重残疾”、“多重残疾一级(极重度)”、“多重残疾二级(重度)”、“多重残疾三级(中度)”、“精神残疾四级(轻度)”、“多重残疾四级(轻度)”。

5.工作状态:请填写“在岗”、“下(待)岗”、“失(无)业”、“退休”、“离休”、“病退”、“病休”、“内退”。

6.劳模类别:请填写“非劳模”、“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地市级劳模”、或“其他”。

7.住房类型:请填写“自建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承租单位公房”、“政府廉租房”、 “租房”或“其他”。

8.建筑面积:请填写“20以下”“20至50”、“50至70”或“70以上”。

9.手机号码和其他联系方式任填其一。

10.所属行业:请填写“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或“国际组织”。

11.婚姻状况:请填写“未婚”、“已婚”、“离异”或“丧偶”。

12.户口类型:请填写“非农业”或“农业”。

13.单位性质:请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私营/个体企业”、“与港澳台合资/合作”、“中外合资/合作”或“其他”。

14.企业状况:请填写“亏损企业”、“改制企业”、 “关闭破产企业”、“正常”或“其他”。

15.是否单亲:请填写“是”或“否”。

16.“本人月平均收入”,“家庭其他年收入”,“家庭年度总收入”“家庭人口”“家庭月平均收入”(“家庭年度总收入”和“家庭人口”和“家庭人均月收入”这三项由系统根据“本人月平均收入”和“家庭其他年收入”自动算出。)

17.医保状况:请填写“无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其他”。

18.家庭成员关系中,关系请填写“丈夫”、“妻子”、“儿子”、“女儿”、“父亲”、“母亲”、“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儿媳”、“女婿”、“其他”。政治面貌、身份证号、健康状况参见前文所述,身份请填写“职工”、“农民”、“农民工”、“军人”、“自由职业”、“无业”、“学生”、“学龄前”。

19.是否有一定自救能力:请填写“是”或“否”。

20.是否为零就业家庭::请填写“是”或“否”。

21.主要致困原因:请填写“本人大病”、“供养直系亲属大病”、“本人残疾”、“家属残疾”、 “本人下岗失业”、“家属下岗失业”、 “收入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子女上学”、 “其他”中的一项。

22.次要致困原因(最少0项,最多3项):请填写“本人大病”、“供养直系亲属大病”、“本人残疾”、“家属残疾”、 “本人下岗失业”、“家属下岗失业”、 “收入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子女上学”中的零项或多项。

23.开户银行:请填写“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微商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杭州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浙江商业银行”、“珠海南通银行”、“宁波国际银行”、“福建亚洲银行”、“三峡银行”、“东亚银行”、“新韩银行”、“韩亚银行”、“花旗银行”、“友利银行”、“韩国企业银行”、“广东华兴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南洋商业银行”、“重庆银行”、“南昌银行”、“吉林九台农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其他银行”。

24.支行名称:请填写支行名称。

25.银行卡号:必须是10-30位之间。

26.建档人、审核人:依次填写。


兵团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的规定,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帮扶资金,是指中央、地方财政拨付的、各级工会在留成经费中安排的以及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支持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救助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帮扶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二)地方财政配套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三)上级工会拨付和本级工会从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使用原则

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专款专用”、“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银行卡发放”的原则。

第六条 资金分配

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由各师工会参照团级工会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依据各团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状况、建档困难职工户数、自然灾害发生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并经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后报兵团工会。兵团各直属机构工会参照其系统工会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依据下一级工会建档困难职工户数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经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后报兵团工会。

第七条 使用对象

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困难职工的认定和审批程序按照《兵团工会困难职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对已建档的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支出。

(二)中央财政拨付的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开展帮扶活动所需的人员及工作经费应由本级工会解决,同时应争取同级财政支持。

(三)各级工会安排和社会各界捐赠的帮扶资金,除按第六条用于帮扶已建档的困难职工外,可按工会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捐赠单位(个人)的意愿,确定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也可根据帮扶工作实际需要,对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涵盖不到的帮扶对象进行慰问、救助。

第九条 使用标准

困难职工救助标准分别为:

(一)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二)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0元。同时,应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三)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生原则上不得超过1500元,大专生、本科生给予2000-3000元。所有资助对象均含在读生,对品学兼优,家庭特别困难的可以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特殊救助。

(四)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可按上级工会下拨的财政专项帮扶资金3%的比例统筹安排,但不能超过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项目和补贴标准。

(五)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同时,应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开展职业培训相关问题的通知》(工保字〔2014〕1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职业培训支出包括:租用教室(设备)、聘请教师讲课、购买教材、学员学习资料、往返交通及食宿费、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费用等。培训资金不可用于支付驾驶员培训(考驾照),不可用于培训机构购置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职业介绍支出包括:支付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日常职业介绍发生的用工信息宣传资料、宣传板报、招聘会场地租金及宣传费等。

第十条 使用程序

(一)日常救助

1.个人申请:需帮扶的职工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填写《困难职工救助申请书》(附件1)。

2.调查核实:基层工会对拟帮扶的职工进行入户调查,准确掌握该职工家庭人口、经济收入、致困原因等情况。

3.公示上报: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经基层工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在单位进行张贴公示(附件2),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基层工会出具《公示无异议证明》(附件3),并由申请人填写《困难职工救助审批表》(附件4),印章齐全后统一由基层工会报团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4.救助审批: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救助审批表》(附件4)进行审批后,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救助意见,提交工会领导进行审批。

5.实名发放:救助审批后,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根据各类帮扶项目的实施情况,汇总编制《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5),实行实名制银行卡发放。

6.信息归档:帮扶工作结束后,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困难职工帮扶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档案;按照《兵团工会困难职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整理相关纸质救助档案,根据资金来源、救助项目严格分类,将各种救助资料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二)集中救助(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1.元旦春节送温暖。对已在档的困难职工,由基层工会提供救助名单,并在本单位进行集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基层工会出具《公示无异议证明》(附件3),连同拟救助名单报团级以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审批,使用《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5)发放;对未建档的困难职工,根据“先建档、后帮扶”的原则,按照《兵团工会困难职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进行困难职工认定、审批和建立档案后,按日常救助的程序办理。

2.助学救助。对未建档的困难职工,按照《兵团工会困难职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进行困难职工认定、审批和建立档案后,按日常救助的程序办理;对已在档的困难职工,直接按日常救助的程序办理,所填写的申请书、公示书、审批表、资金发放表参照日常救助表填写。

3.女职工关爱行动。女职工关爱行动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一部分,使用程序参照日常救助程序执行,使用管理监督同其他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一样。

第十一条 发放管理

帮扶资金应采取实名非现金支付方式。用于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的资金,应通过银行卡(存折)发放,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财务人员应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家庭,银行对账单由财务人员装订成册备查;用于其他帮扶项目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极少数特殊原因不能通过银行卡发放的,可由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发放现金,困难职工在领取现金时,必须在《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5)上本人实名签字;因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由他人代领的,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代领人将现金转交困难职工后,应向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供困难职工的签领单或其他证明。

第十二条 使用时限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应在本年度内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四章 帮扶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种帮扶项目需提供的资料

(一)生活救助

1.《困难职工生活救助申请书》(附件l);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

4.低保户提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5.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包括开户行名称、用户名和账号);

6.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

7.因病致困提交医院疾病证明及相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

8.因遭遇灾难或重大意外事故致困的职工,由单位出具职工致困证明材料;

9.公示材料(公示及公示无异议证明);

10.《困难职工救助审批表》(附件4);

11.《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5)。

(二)医疗救助

1.《困难职工救助申请书》(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

4.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包括开户行名称、用户名和账号);

5.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

6.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疾病证明及相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

7.公示材料(公示及公示无异议证明);

8.《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审批表》(附件6);

9.《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5)。

(三)助学救助

1.《困难职工救助申请书》(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

4.入学新生提供高中、中专、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在读高中、中专、大学生提供就读学校证明原件;

5.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包括开户行、用户名及账号);

6.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

7.本人及家庭成员患大病的提供医院的疾病证明及相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

8.公示材料(公示及公示无异议证明原件);

9.《困难职工子女助学救助申报表》(附件7);

10.《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5)。

(四)法律援助

1.《困难职工救助申请书》(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

4.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包括开户银行、用户名及账号);

5.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

6.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7.公示材料(公示及公示无异议证明原件);

8.《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审批表》(附件8);

9.《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5)。

(五)职业培训

1.经批准的培训计划;

2.培训通知;

3.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培训名单;

4.参加培训人员实名制登记表(含报到签名表和上课考勤表);

5.联合办班和委托办班的提供工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

6.培训费用结算清单、相关票据及审批单。

(六)职业介绍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健康证或健康体检证明;

3.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包括开户银行、用户名及账号);

4.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

5.《困难职工培训就业(职业介绍)登记表》(附件9);

6.职业介绍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清单、票据及经费审批表。

第十四条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按《兵团工会困难职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审核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对帮扶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档案资料要按规定及时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帮扶资金核算管理

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按照资金来源和用途(六项帮扶项目)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

第十六条 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管理

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资金应纳入同级工会预算、决算管理,按照工会的预算管理办法执行。预算、决算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帮扶人数、帮扶金额等。每年l月底前帮扶中心应编制收支预算、决算表,报同级工会编入预决算。

各师、各直属机构工会于每年初将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及说明和本年度帮扶资金收支预决算汇总表上报兵团工会保障部。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的报销管理

(一)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应以银行卡(存折)转账方式发放,并以银行回单作为报销凭证,同时附《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5);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需附上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

(二)其他类帮扶资金原则上采取银行卡(存折)发放,在出资单位或个人允许的情况下,少数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采取现金形式发放的,须困难职工在《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5)签名作为报销原始凭证。

(三)培训经费的报销管理。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自办职业培训申请支付费用时,需要附上支付费用请示、经批准的职业培训计划(方案)或通知(包括培训日期、时间、培训内容、人数、所需培训费用及费用的支出范围等),培训班结算单后附上培训费用支出的正式收据、参加培训人员实名制登记表(含报到签名表和上课考勤表),实名制登记表中除帮扶金额一栏不需填写外,其他项目需填写完整,并由参加培训人员本人签名;与经当地人社和教育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职业培训的,申请经费时,除具备上述材料之外,还要附有工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拨付培训机构培训经费回执凭证。

第十八条 帮扶资金的日常管理

各级工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标准,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督查,编制资金分配方案,按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制定帮扶资金使用计划,开展具体帮扶活动。帮扶资金使用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和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

各级工会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帮扶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杜绝不经培训就上岗的现象。

第五章 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帮扶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帮扶资金的,上级工会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追回违规资金,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部门要加大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兵团工会对各单位工会每年组织一次重点检查,同时对团场工会进行随机抽查;各单位工会每年至少对所辖团场工会组织一次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同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工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兵团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兵团工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困难职工救助申请书》(样式)

      2.《困难职工救助公示》(样式)

      3.《公示无异议证明》(样式)

      4.《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审批表》(样式)

      5.《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样式)

6.《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审批表》(样式)

      7.《困难职工子女助学救助审批表》(样式)

      8.《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审批表》(样式)

      9.《困难职工培训就业及职业介绍登记表》(样式)

 

附件1

困难职工救助申请书

(样式)

        工会:

我叫     ,是           单位的困难职工(农民工)。现因                                     (主要致困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本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特向         工会申请     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恳请批准。

申请人(签名):

                                 

 附件2

困难职工救助公示

(样式)

我单位困难职工       等     人向工会申请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根据《兵团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我会摸底调查并核实,拟上报下列人员为     帮扶救助对象。

序号

姓名

救助原因

现对以上人员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日至  

    日。如有异议请在     日前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向本单位工会反映。

联系人:

电 话:

                              工会委员会(盖章)

                                 

附件3

公示无异议证明

(样式)

我单位经过摸底调查并核实,拟上报       等     位人员为 X     年的帮扶救助对象,并于     日至   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

特此证明。

                                   工会委员会

                                   

附件4

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审批表

(样式)

                   困难职工档案编号: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照片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情况

工作单位

家庭人口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是否享受低保:是□/否□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致困原因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入户调查意见

基层工会意见

团级以上工会审批意见

  备注:1.“基层工会意见”中要写明公示结果和基层工会研究结果;

    2.“团级以上工会审批意见”中要写明批准帮扶方式和救助金额;

    3.此表一式二份,由团场工会和师工会各留存一份。


附件5

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发放表(样式)

帮扶项目:       救助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救助金额(元)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现金发放签名

负责人:                        审核人:                       经办人:


附件6

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审批表

(样式)                    

                     

                        困难职工档案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是否参加医保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是否建档

是□/否□

开户行及账号

证明情况

单位开具收入证明(   元/月);医院诊断证明:(       )

医疗费用单据总额(   元),其中个人支付药费(     元)

家庭年收入总额

基本情况及致困主要原因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基层工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团级以上工会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困难职工子女助学救助审批表

(样式)                  

   

                      困难职工档案编号:

职工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子女姓名

新生□     在读□

学校名称

每学年学费

基本情况及致困主要原因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基层工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团级以上工会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审批表

(样式)

                          困难职工档案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情况

工作单位

家庭人口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基本案情

                                    签字:

                                      年   月   日

帮扶中心(维权中心)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障(法工)部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保障保障(法工)工作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9

困难职工培训就业及职业介绍登记表

(样式)

姓名

文化

程度

籍贯

照片

性别

政治

面貌

婚姻

状况

年龄

健康

状况

电话

身份

证号

家庭

住址

懂何种

语言

工资福利要求

备注

现任职

情况

择业

愿望

相关证件信息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主要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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