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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章程(试行)》民主管理部分节选
发布时间:10年01月08日    信息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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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tgh

第十章 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团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第五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团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团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接受团场党委的领导,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团场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七条 团场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团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经营计划、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团场经营管理方案、集体合同草案、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方案、团场年度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资金使用方案、劳动合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住宅建设和分配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对违规违纪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等事项。
  (四)评议、监督团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听取团场领导述职报告,提出评议意见报上级组织部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改变。
  第五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团场职工,均具备选为职工代表的资格。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占6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各占20%左右。其中女性代表不少于总数的25%。少数民族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较低的团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少数民族职工代表数量。
  第六十条 团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规范和完善团(连)务公开制度。团(连)务公开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使团(连)务公开始终在职工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
  第六十一条 团场机关各科室及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政策、办事程序及结果。团属企业按有关规定实施公开。
  第六十二条 团场、连队及其他实施公开的单位应当在便于职工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墙报等形式公开有关事项。
  第六十三条 连队应当按照兵团有关文件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职工大会民主选举连队干部制度。
  第六十四条 连队应当充分发挥连队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连队领导干部定期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作述职报告,接受职工的质询,评议结果在职工评议栏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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