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术协会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开展群众技术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协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扬“协作、奋斗、奉献”的精神,团结吸引广大职工,组织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技术活动,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兵团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贡献力量。
第三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协坚持以基层活动为基础;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坚持工人、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三结合”的原则。是兵团各级工会组织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5号。
第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协贯彻和履行兵团工会的工作方针和社会职能。其基本任务是:
(一)指导、协调兵团系统技协工作,组织交流、推广技协活动的先进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全兵团技协活动深入开展;
(二)组织兵团各师(局、委、公司)企业之间开展技术攻关、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及技术帮扶等活动,加速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帮助职工发展自营经济和职工脱贫致富;
(三)动员和组织广大技协会员深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活动,开发职工的创造力,不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
(四)组织交流技术信息、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开拓技术市场,兴办科技型经济实体,努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五)促进技协和工会经济实体的发展,不断增强兵团系统工会组织的经济实力;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技术权益和知识产权;
(七)组织参与技术市场活动,组织参加全国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职工技术交流活动。学习、推广、运用国内外技术协作活动的经验。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积极参加群众性技术活动的单位和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由单位或本人申请,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协或本基层单位职工技术协会批准,即可成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协的团体会员或本级技术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受本协会委托,承办或参加有关活动;
(五)享受本协会举办各种活动的优惠待遇。
第九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本协会分配的任务;
(三)努力学习科学、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技术素质;
(四)团体会员应定期汇报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退会由本级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协批准;个人会员退会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本基层职工技术协会批准。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协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执委会领导下和中国职工技协、中国农林水产职工技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技协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协实行代表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技协会员代表大会。其领导机构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协委员会,委员会由兵团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技协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组成。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实行替补制。
第十三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协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如工作变动,可提请委员会进行调整。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协具有地方社团组织性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主管部门是同级工会。
第十五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术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专业职工技术协会。
第十六条 职工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工会职工技协办公室承担。
企业、事业和机关的职工技协日常工作由同级工会设置专、兼职工作人员承担。
第十七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协实行民主集中制:
(一)重要工作部署由委员会讨论做出决定;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技协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协委员会要广泛听取会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全心全意为基层技协服务。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术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工会拨款;
(二)团体会员缴纳的团体会费、管理费收入;
(三)社会资助及其它收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财务管理,收好、管好、用好技协经费,接受同级工会和上级技协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会 徽
第二十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术协会会徽统一使用中国职工技协会徽,会徽由两只欲握的右手巧妙的构成“工”字及“卫星轨道”组成,象征职工技协通过努力,推动科技进步。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国职工技协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技协会徽,可在技协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技协标志,也可作为徽章佩带。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术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为:经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协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修改,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备案,方能生效。
第七章 协会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术协会的终止程序为: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协委员会讨论,三分之二上以上委员通过,报兵团工会审核,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技术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三日